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
案号:(2025) 浙 0402 民初 4966 号
当事人信息
原告:张利中,男,1976 年 6 月 17 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杨庄村施家桥 14 号,身份证号码:330411197606173635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车慧强、应丽红,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邢亮良,男,1984 年 10 月 9 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信达东郡 2 幢 1104 室,身份证号码:330683198410090034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勤康、徐秋芳,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调解协议内容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- 被告邢亮良向原告张利中支付工程款 45000 元;2025 年 7 月 19 日前支付 20000 元,剩余 250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前一次性付清。
- 履约后果:
-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36 元、保全费 849 元,合计 1785 元,由被告邢亮良负担(该费用原告已预交,被告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)。
-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。
- 双方一致同意: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院确认
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确认。
提示: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;逾期不履行,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可采取纳入失信名单、限制高消费、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

